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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无需经过检察院的许可,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二是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行使会见权。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刑事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三是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可以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四是提出意见权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五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刑事律师可以申请给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