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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财产的分割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04 08:53:34

第一、财产分割原则

分割财产时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二、双方无过错情况下

如果双方都无过错,仅是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婚后的债权债务等所有财产按平均分配。

第三、不予分配的财产

1. 一方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2. 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全款项)。

3. 指定收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4.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且真实意思确实房屋赠与子女。

第四、少分及不分的情况

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重大过错的,比如、有多次家暴、婚内出轨、转移婚后财产等行为的,可主张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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