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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解除关系的途径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28 16:39:58

南京婚姻律师解除关系的途径

一、通过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四种)
我国婚姻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困难,一般通过一次诉讼便能解除婚姻关系。
二、通过撤销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一种)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提请当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主张。超过一年的时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予以解决。
注意事项:
被确认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在财产权上有如下后果:
1.夫妻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2.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较为复杂,同时会照顾无过错方。
如果您既不能协议离婚,也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应当通过下面的方式来解决您的婚姻问题。
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五种)
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十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有关南京婚姻律师解除关系的途径的内容,对此您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为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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