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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刑事律师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不言而喻,刑事辩护是律师执业的高风险领域。不仅是刚刚执业的年轻律师因为涉嫌帮助委托人伪造证据而被录取,还有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因为委托人“逆水而上”而被录取。《刑法》第306条就像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有时会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即刑事律师 在嫌疑人出来之前就进去了。如何做好职业风险防范和安全实践是摆在刑事律师面前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将讨论刑事律师执业风险防控的几点经验。
一、遇见风险防范与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指定辩护人;在调查期间,他只能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指定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情况。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会议是每个刑事律师的必然环节,也是刑事律师最麻烦的链接之一。关于刑事律师面试阶段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刑事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的能力和作用,特别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控,律师不能确保会议不受监控。因此,应假定双方的会面受到监视。有些话该说,有些话不该说。同时,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公安等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对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通报司法机关。从而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发言比例,否则律师很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即犯罪嫌疑人告知律师其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律师不向司法机关报案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律师向司法机关报案,双方的委托人关系将终止。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会议期间,不得擅自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或其他物品。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会要求律师带一些“生活用品”给犯罪嫌疑人。例如,家属诚恳地告诉律师,嫌疑人吸烟成瘾,在外面只吸了某牌子的香烟,并要求律师给他带一支烟进来,并从里面取出一支密封良好的香烟。他的包。律师能否同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求?答案绝对不是。且不说这种密封良好的香烟是不是真烟,就算是真烟,律师将其传给犯罪嫌疑人也是违法的。如果香烟不是香烟,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或其他违禁品,刑事律师将承担的不是工业或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正确的做法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这样的要求,刑事律师可以明确告知家属,法律禁止律师私下传递物品,可以让他们通过看守所存放. 笔者的做法是,即使是刑事申诉,也要交给执勤民警,执勤民警检查后交给犯罪嫌疑人。人们。可以明确告知家属法律禁止律师私下传递物品,可以让他们通过看守所存放。笔者的做法是,即使是刑事申诉,也要交给执勤民警,执勤民警检查后交给犯罪嫌疑人。人们。可以明确告知家属法律禁止律师私下传递物品,可以让他们通过看守所存放。笔者的做法是,即使是刑事申诉,也要交给执勤民警,执勤民警检查后交给犯罪嫌疑人。人们。
刑事律师会见传递信息时,一定要把握好尺度,禁止传递与案件有关的内容,以防犯罪嫌疑人串通或家属破坏犯罪证据。法律没有规定刑事律师不能传递消息。根据法律,如果没有禁止,他们是免费的。刑事律师开会时可以传递消息。毕竟,在刑事案件中,真正的委托人往往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如果刑事律师没有将任何情况告知真实客户,将不利于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过,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家属请律师传字,刑事律师都必须权衡一下“心儿”是否 具有隐藏信息或外延含义,如可能涉及案件信息,尤其是证人名单和物证信息,刑事律师当事人应予以明确拒绝。通讯内容仅限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如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即使是与本案无关的信息,刑事律师也不能一字不差地传达,但当事人要传达的内容应该翻译成自己的语言,内容要从表达的顺序和方式转化的表达,以确保意思可以发送到。因为在实践中,以藏头诗形式利用律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计其数,段尾句等,是不可能杜绝的。在会议期间,刑事律师 甚至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给嫌疑人打电话。
刑事律师会见期间仅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不得引导、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供述、修改或者串通供述,或者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明显的倾向性建议。会议期间,要尽量使用法语和法语。可以引用相关案例对法律法规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不能指导犯罪嫌疑人的部署和决策. . 有时犯罪嫌疑人会把问题抛给律师,让律师拿定主意。例如,犯罪嫌疑人问律师,“我应该向当局报告这种情况吗?” " 我该如何认罪和辩护?” “接下来我该怎么做?做吗?” “我被刑讯逼供了,你要改口供吗?” 这个时候,刑事律师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明显倾向的建议,因为这可能是涉嫌引导、引诱、教唆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陈述、揭发、串供、作伪证等,但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评估。是否被刑讯逼供,向其说明非法证据的定义和种类,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种类和材料,以及如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处理。同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供认一经撤销,可能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差异,使犯罪人嫌疑人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刑事律师犯罪嫌疑人开会时不宜阅读所有案卷。法律规定刑事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理论上,刑事律师将案卷交给犯罪嫌疑人并不违法,但刑事律师将所有案卷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很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刑事律师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其他不涉及从犯的案卷,如鉴定意见和手续,而从犯的供述,特别是在逃共犯的有关案件材料,不应当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人们读它,因为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改口供、假供述。
刑事律师你不能在会见中向犯罪嫌疑人承诺案件的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无法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获得刑事律师的实践经验,对刑事律师的专业水平了解不多。为了衡量和检验 刑事律师 的能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要求律师对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针对这种情况,刑事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曾经办理过的一些类似案件,包括这些案件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被告人对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是怎样的, 最后被告人实际判处的刑罚是什么?可以着重于办案的成败,强调自己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能力,但不能对案件的结果做出粗鲁的承诺。
二、调查取证风险防范与管理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 处三年以下* * 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辩护人、当事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真实,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款被誉为律师的“天上悬剑”。
调查取证是律师的合法权利,但在实践中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比例很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有些刑事律师一辈子都没有做过调查取证,他们的辩护完全是依靠司法机关。案卷材料,更别说辩护效果,这种专业态度值得怀疑。从侧面可以看出,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已经被妖魔化了。笔者认为,如果案件确有必要并具备调查取证的条件,刑事律师应积极调查取证。这不仅是刑事律师的权利,也是刑事律师的义务。刑事律师 您不能以自己的执业风险为由拒绝调查取证。关于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阶段刑事律师不适合调查取证。由于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仍在审理中,证据尚未确定,在侦查阶段不宜进行调查取证刑事律师。除非调查取证的对象很紧急,例如证人年老或病重,随时可能死亡,刑事律师调查取证可以在调查阶段进行,否则,在调查阶段尽量不要调查取证。由于刑事律师调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无论刑事律师是否阻碍调查,司法机关会对律师怀有敌意,可能会迫害律师。虽然这场迫害终将平息,但律师付出的代价却是极其惨痛的。刑事律师没有必要加剧双方的对抗和紧张,因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会因时间而消失。开展调查取证。
刑事律师清醒地认识到,调查取证不是弄虚作假,也不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是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让犯罪嫌疑人只承担应尽的责任熊。,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是法律的捍卫者,应该互相尊重和理解,没有必要互相为难。所以,刑事律师要把握好调查取证的时间节点,如果证据不是不可能收集到的,按照司法机关的意愿去做就可以了。有一种特殊情况,刑事律师可以在调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告知司法机关,即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不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年龄证明和属于精神病人的证明。
刑事律师调查取证至少要有两人参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以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音频和视频文件应至少保存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刑事律师调查取证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刑事律师要对案件受害人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如果确实需要调查取证,首先要与司法机关沟通,看司法机关的态度。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明示反对,有证人即可。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司法机关明确表示反对,刑事律师不宜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而应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司法机关明确表示反对,刑事律师不宜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而应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如果司法机关明确表示反对,刑事律师不宜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而应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不宜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应向被害人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不宜直接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应向被害人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在司法机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不建议律师向受害人调查取证,是因为口头证据不稳定。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遭到反对,律师就会变得非常危险。
刑事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向被调查人宣读和解释有关作证的法律法规,以及虚假陈述、捏造、捏造事实的法律后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笔录应当完整记载调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调查事项等,并由被调查人、证人签名、按指纹。成绩单应扫描成电子文件并密封。刑事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或音像资料,应做好备份,异地存放。这句话看似微不足道,
三、检查风险防范与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录、摘录本案卷宗材料。实践中,刑事律师的卷宗审查风险主要是通过传递、摘抄等方式将案卷材料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第三方,涉嫌故意泄露状态秘密,或者因疏忽遗失案卷材料,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等严重后果,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一般来说,案卷材料一般分为非分类标签和分类标签。保密级别分为秘密、秘密和绝密,保密期限包括短期保密和长期保密。刑事律师在保密期间,故意泄露标为秘密及以上的涉密案卷材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刑事律师向当事人家属或第三方提供非机密案卷材料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处理方法因地而异。有的地方认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的地方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地方一审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审被判无罪,如河南玉屏案。
作者想说的是,即使最终判决不构成犯罪,刑事律师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沉重的。一方面,审判前的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和剥夺,另一方面,人生轨迹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有的律师在遭受这场浩劫后选择不做刑事辩护,有的律师选择出家拜佛,足以看出损失的严重性和代价。因此,刑事律师应拒绝将案卷材料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第三人,否则后患无穷。刑事律师办理保密及以上案件时,要防止案卷资料丢失,否则,可能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目前,大部分案卷都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刑事律师来自司法机关,案卷要加密存储,办公要尽量电子化。不要将案件档案变成纸质文件。因为电子化办公的优势在于每一次操作都有记录和痕迹,所以即使刑事律师不慎丢失案卷,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泄露案卷,刑事律师也可以通过技术鉴定证明清白的手段。办公室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完成。不要将案件档案变成纸质文件。因为电子化办公的优势在于每一次操作都有记录和痕迹,所以即使刑事律师不慎丢失案卷,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泄露案卷,刑事律师也可以通过技术鉴定证明清白的手段。办公室应尽可能以电子方式完成。不要将案件档案变成纸质文件。因为电子化办公的优势在于每一次操作都有记录和痕迹,所以即使刑事律师不慎丢失案卷,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泄露案卷,刑事律师也可以通过技术鉴定证明清白的手段。
四、混合风险防控
勾兑是指刑事律师以活动司法人员的名义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活动经费的行为。交融绝对是开弓不退箭的**行为。因为刑事律师以司法工作人员的名义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活动经费,如果刑事律师确实将所谓的活动经费给了司法工作人员,那么刑事律师的行为可能构成贿赂犯罪;如果刑事律师不向司法工作人员支付费用,并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谎称该费用已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活动并为自己挪用,则刑事律师可能构成欺诈罪。
在实践中,一些 刑事律师 以承诺案件结果的能力而闻名。只要当事人的费用支付到位,判决结果与双方协商结果完全一致。这样的“有能力的人”确实存在。作者想说的是,如果纸不能遏制火,该来的总会来。即使案件的结果是“幸福”,也不代表一切都安全。因为一旦这一利益链中的任何一个人被囚禁起来,他可能会为了地位而将这个“有能力的人”送进来。最安全的方法是让自己保持绝对清洁。
五、无辜防御风险防范与管理
无罪辩护是最具对抗性的辩护策略,直接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律师无罪辩护存在偏见,这是一种不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因为无论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都是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做出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律师不是案件结果的最终仲裁者,也不是律师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法官只能作出无罪判决。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的无罪辩护并不影响检方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痛恨律师无罪辩护的根本原因在于案件有问题,或者至少有争议。否则,该程序可以直接通过法律处理。司法机关抵制律师无罪辩护的实际原因有两个。一是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前,机关召开了表彰大会。检察院收到立案材料后,逐级上报,有关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下级作为标杆案件办理。一旦犯罪嫌疑人无罪,不仅喝机关庆酒、撤销表彰,有关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对检察官而言,这至少是表现不佳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各种评估中被视为“污点”。刑事律师无罪辩护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冲突,他们本能地想要将嫌疑人定罪。其次,现在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也担心自己犯了冤假错错被追究责任。如果律师为无罪辩护,作出有罪判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相关人员将受到严惩,而一旦律师进行有罪辩护,他们至少可以充当为自己辩护的盾牌。司法人员也担心自己犯了冤假错错被追究责任。如果律师为无罪辩护,作出有罪判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相关人员将受到严惩,而一旦律师进行有罪辩护,他们至少可以充当为自己辩护的盾牌。司法人员也担心自己犯了冤假错错被追究责任。如果律师为无罪辩护,作出有罪判决,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相关人员将受到严惩,而一旦律师进行有罪辩护,他们至少可以充当为自己辩护的盾牌。
虽然刑事律师无罪辩护存在实践风险,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威胁、恐吓和报复,但笔者认为,只要案件符合无罪辩护的客观条件,刑事律师应该坚决进行无罪辩护。不能仅仅因为其自身的实践风险而进行有罪辩护。当然,刑事律师无罪抗辩应当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笔者一直认为,刑事律师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应该承担这个职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刑事律师在敏感案件中为无罪辩护时,可以向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当地的律师协会、司法局报备,为制定和实施救助方案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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