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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委托含义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 ** 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 ** 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人民 **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 ** 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 ** 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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