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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律师会见条件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3-17 13:28:09

刑事辩护之律师会见

对于遇到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一定不要慌,理清事实、了解法律才是重中之重。必要时可以咨询和委托律师,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的就是律师会见在刑事辩护中可以起到关键作用的一步——律师会见。在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后的会见,对于清楚的了解事实真相、固定有利的证据、适用合法的侦查程序和及时做好补救措施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1、需要会见的情形

羁押中的会见:侦查阶段、审查 ** 阶段、审判阶段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会见的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 ** 、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会见手续: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其中,三类会见需要审批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会见的内容和目的

会见内容: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 ** 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应被监听,所有录音录像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会见目的:

①确定案件基本事实:询问犯罪嫌疑人、还原案件基本事实;

②确定案件性质:初步进行罪与非罪分析、罪名界定、重点事实提示,帮助嫌疑人梳理事实、建立基本事实框架。

③确定案件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咨询和解答,对于事实定性和量刑辅导,告知相关涉案法律规定、避免询问误导。

④确定有无刑讯逼供:有效应对非法取证和要求自证其罪等情形及掌握提审次数。主要针对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询问当事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心理疏导、精神鼓励、正确面对、避免极端事件;

4、会见的律师费、会见的次数应该在委托合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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