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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什么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3-19 11:22:28

江苏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什么

导语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可以立即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那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些什么工作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也就是说,当事人被羁押之后,可以马上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一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嫌的有关罪名介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制措施等等方面。比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2)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3)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4)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5)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二提出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后,此时最关键的是尽快聘请辩护律师介入,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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