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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刑事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
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辩外,辩护人的辩护权与刑事人的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大的来说,辩护权产生于辩的一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 指定在形式属于例外);而权主要产生于诉的一方,即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人的委托(附带民事诉讼属于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也有权委托人。
(2)职责不同
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对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目的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刑事诉讼人的职责控诉、揭露及证实犯罪,以及维护委托人的民事权益。
(3)权限与权利内容不同
辩护人权限与权利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和赋予的,比如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权等;而人则不同,其权限和权利内容,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都由委托人的授权来决定的。
(4)诉讼地位不同
虽然辩护人或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但辩护人依法享有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的权利,辩护人是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因此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人是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因此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人只能在被人授权的范围内,依被人的意志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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