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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法律规定
婚姻期间夫妻所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在遗嘱或中确定;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独立拥有.部分共同所有。由于本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本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院审理中加以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谐,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是合理解决的,提出了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相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包括:
1.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然而,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捐赠财产(遗嘱或捐赠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合同.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获得;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和返乡生产补助,应当归自己所有。
4.夫妻分居,分别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差异较大,则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等于差额的财产抵销另一方(作者: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公平)。如果一方的财产为5,另一方的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2,财产较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较多的一方变为3,这是不公平的。这对立法者来说是一个错误,但它是合理和非法的。如果智者考虑太多,就会有损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收到的礼物.礼物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合理划分数量等。各自出资购买.原则上,各自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6.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过8年的管理、房屋和其他高价值的生产手段,经过4年的贵重生活手段,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文与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再适用)
7.如果难以确定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属于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这里的立法者显然考虑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一方。共享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财产价值的一半。
11.当年夫妻共同经营的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该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管理考虑,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修缮了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装修.原拆迁、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业主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人折价赔偿对方;扩建的,扩建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的条件相等,他们应该照顾妇女。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临时居住的,经核实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无房一方在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住所,那就是生活中的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费.赡养义务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另一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其亲属所承担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财产借款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通过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要求财产而导致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很难确定取得的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如果一方要求分析财产,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发现的财产问题,并通知当事人处理目前确实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在财产分析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绝转让或非法出售.破坏,分割财产,隐藏财产.转移.变卖.损害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隐藏隐藏.转移.变卖.被损坏的财产被隐藏起来.转移.变卖.损坏财产的一方分享的财产份额,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折扣。如果折扣不足,则差额部分由隐藏的.转移.变卖.损坏财产的一方折价赔偿另一方。非法隐瞒.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22.如果属于,则本意见适用于其财产分割。属于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同居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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