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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录音证据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的证据形式,是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的。南京金牌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录音资料,法律会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度。
南京金牌律师——徐义明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了合法有效的电话录音证据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般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电话录音的对象能反应当事人,例如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对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胁迫和威胁,例如以自然方式开展谈话,并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
4、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5、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刻制光盘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6、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南京金牌律师——徐义明律师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