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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程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要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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