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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一般诈骗(既遂)的基本构造为: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一般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又以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区分诈骗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志。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认为,将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总结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关于诈骗未遂的案例分析:
今年2月,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手机微信群向他人发送虚假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总结:诈骗罪是属于行为犯罪,只要是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使最终的结果是未遂,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骗到钱,同样也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实施了犯罪之后,及时自首,那么在处罚时就可以从轻,如果案件比较轻,也可以争取免除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是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诈骗罪,只是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