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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强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法律词条解答: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实际上是不满足逮捕条件的,但是一些办案单位就是不给做取保候审的保护措施,反而做的是指定监视居住,简单来说还是不能让当事人回家,南京十强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首先要告诉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南京十强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监视居住原则上是逮捕的替代措施,也就是说,满足监视居住条件的,一定是满足逮捕条件的,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具备:一、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三、家里有不能自理的人,而这个人又是唯一扶养人的情形。南京十强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只有这些情形具备了,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南京十强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徐义明律师还要说的是对于满足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除了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或者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情形的,监视居住都应该让犯罪嫌疑人回到自己的住处,而不是指定地点,如果有关单位违反了相关程序,可以像他的上级单位或者是同级检察院区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