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网站
南京刑事律师团队
15951808994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上述就是为你介绍的有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的内容,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我们会有技术人员为你讲解。
关键词: 法律顾问 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六合区刑事律师 南京缓刑律师 南京会见律师 镇江刑事律师事务所咨询
编辑精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