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网站
南京刑事律师团队
15951808994
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遇到事情想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的话,应该要找个专业人士来帮助你。
上述就是为你介绍的有关取保候审的方式的内容,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我们会有技术人员为你讲解。
关键词: 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南京缓刑律师 滁州会见律师 南京栖霞区刑事律师 南京公司法律顾问 江苏知名刑事律师
编辑精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