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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赌博活动已经慢慢从传统的牌桌上转移到网络上来,甚至已经衍生了很多种赌博活动的形式,无声无息的就发生在你的身。对于个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根据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不同,定性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自娱自乐”仅是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处以拘留、罚款;但如果用“自娱自乐”的方式,又掺杂了一些其他的行为,比如宣传、分润、发展代理,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应接受《刑法》层面的刑事处罚。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举个例子给大家具体分析或说明一下,例如:以张某为首的多人通过线上的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进行球类比赛方面的相互投注赌博,靠投注量赚取网站给予的利润分成,多人各司其职,有人负责出资,有人负责记账。截止案发之时,张某获利1.5万元,另一人获利5000元。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9人的行为是“盈利为目的”,且存在“聚众”的情形,构成“赌博罪”。***终9人被处以8个月到1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分析: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网络赌博只“违法”,而不构成“犯罪”,实际上依然受《刑法》的约束。
南京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总结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