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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资深律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电子证据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31 21:01:05

日前,南京资深律师——徐义明律师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搞工程的张某因为搞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微信转账计5万元。由于两人是朋友,碍于情面便没有打借条,后刘某多次催要借款,某推诿不还,现刘某起诉要求处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截图内容显示,李某向刘某借钱的经过及借款金额,且也在聊天记录中有明确承诺借款于一个月之内偿还。在后期的庭审过程中,也出示了原始的聊天记录并播放了两人相关的录音,***终双方也达成了一致的还款意见。


南京资深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为避免一些法律风险发生,南京资深律师——徐义明律师建议:

1、民间借贷往来中,保险起见,还是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的借款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

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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