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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察、检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 ** 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簿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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