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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的作用: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1、向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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