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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上述就是为你介绍的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的内容,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我们会有技术人员为你讲解。关键词: 马鞍山会见律师 南京刑事诈骗案件律师 滁州律师事务所排名 南京诈骗案律师哪家好 滁州会见律师 滁州刑事诈骗案件律师编辑精选内容:律师分哪几种在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排名】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律师事务所类型【镇江会见律师】法律顾问的服务【南京刑事律师会见】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诈骗案请律师有用吗【镇江取保候审律师】律师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