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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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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粉丝朋友咨询说:他涉嫌掩隐罪,可能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案发以后,他曾经在一个月内几乎每天晚上去酒吧门口蹲点,看看是否有酒驾,如果有的话就去检举揭发,争取到立功看能否争取减档到三年以下。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回复:先说结论,这种形式的立功是不可能减到三年以下的,是不可能按照减轻处罚给你处理的。
减轻的幅度该怎么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是一般立功的话,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如果是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型20%到50%
3、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说依法免除刑罚
所以说,如果是一般立功,***多也就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是不能够减轻处罚的。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特别强调,什么是重大立功。简单来说,检举揭发的话,是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如果是提供线索,提供的也要属于重大案件线索,如果是组织他人犯罪,也是要组织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抓捕也要属于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对于这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是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在本省、本市、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影响。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律师总结,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大部分立功,都是属于一般立功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达不到减档的从宽幅度。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