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网站
南京刑事律师团队

15951808994
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就是为你介绍的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依据的内容,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我们会有技术人员为你讲解。
关键词: 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南京诈骗案律师哪家好 南京公司法律顾问 滁州刑事辩护律师 滁州律师事务所排名
编辑精选内容: